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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認真貫徹落實《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快建設戰略性新興產業集聚發展基地的意見》(皖政〔2015〕48號),支持我市戰略性新興產業集聚發展基地(以下簡稱“基地”)建設,支持我市機器人及智能裝備、現代農業機械、新能源汽車、航空、微電子及新認定的省級以上級、省級重大新興產業基地(集群)升級,支持我市新型基礎設施建設,加快建設以創新為引領的現代化產業體系,制定本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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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支持企業快速發展。我市戰略性新興產業企業(不含當年新入規企業)當年產值增速高于全省戰略性新興產業產值平均增速達20%-50%(含20%)的,一次性給予10萬元獎勵;高于50%-80%(含50%)的,一次性給予15萬元獎勵;高于80%(含80%)以上的,一次性給予20萬元獎勵。
第二條 支持企業規模上臺階。 我市戰略性新興產業制造類企業產值當年首次突破0.5億元、1億元、3億元、5億元、10億元及以上的,分別給予20萬元、50萬元、100萬元、200萬元、300萬元一次性獎勵。
第三條 鼓勵新建項目投資。當年新開工戰略性新興產業、新基建項目,按當年實際完成固定資產投資額(不含土地款)的20%給予補助(當年11月份及之前前開工的,則按20%給予補助;若12月開工的,則可累計至下一年合并按第一年計算,按20%給予補助),第二年按15%給予補助,第三年按10%給予補助,連續補3年。
第四條 支持企業實施并購。支持企業實施并購或技術引進。基地企業成功并購或通過技術引進方式擁有核心技術、重大發明專利和知名品牌的國內外企業,取得目標企業所有權或經營管理控制權,總部在蕪或并購項目回歸蕪湖的,按照并購標的額的20%進行補助,單項并購補助最高不超過3000萬元。對通過并購或技術引進方式所發生的委托盡職調查、法律咨詢、會計評估等費用,給予50%事后獎勵,最高不超過100萬元。支持企業購買先進技術成果并在蕪轉化、產業化的,按其技術合同上年度實際支付額的20%給予補助,最高100萬元。
第五條 提升創新服務水平。除市政府另有規定外,當年對國內知名高校、省級以上級科研院所在蕪建立公共研發、產品檢驗檢測機構的,每年按其研發費用的不高于50%比例給予資金補助,連續補3年,每年最高不超過2000萬元。
第六條 支持人工智能產業創新發展。當年對列入省政府人工智能政策支持的智能傳感器、高端智能芯片、智能制造裝備等項目,按照關鍵設備和系統軟件投入的20%給予補助,支持資金省與市按1:1配套。對列入省政府人工智能政策支持的企業、科研機構、行業協會等建設高水平人工智能公共服務平臺和共性技術平臺,支持資金省與市按1:1配套。
第七條 支持項目列入合肥綜合性省級以上科學中心庫。對列入合肥綜合性省級以上科學中心庫,并獲得專項資金支持的,按省與市1:2比例配套。
第八條 支持產業鏈招商。堅持以商招商,鼓勵集群內龍頭、骨干企業牽頭引進集群配套、強鏈補鏈項目,對當年引進機器人及智能裝備、新能源汽車、現代農機、通用航空、微電子五個重點產業以及新認定的省級以上級、省級、市級重大新興產業基地(集群)范圍內、3年內累計實際投資5億元(含)以上且當年實到注冊資本1000萬元(含)以上的戰略性新興產業制造類項目,分別給予項目實施主體和牽頭引進的企業(指引進市外項目的招商企業)獎勵,其中,5億元及以上、20億元以下的,分別獎勵100萬元;20億元以上、50億元以下的,分別獎勵200萬元;50億元及以上的,分別獎勵300萬元。項目投產后,先兌現30%獎勵資金;項目達產后,再兌現70%獎勵資金。資金獎勵到所在縣(市)區,由縣(市)區制定具體獎勵方案。
第九條 降低企業啟動成本。在戰略性新興產業基地組織實施的有獨立法人資格的新建戰略性新興產業用地項目,當年按所繳納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地方實得部分給予等額補助。當年對購買自用生產性辦公用房的項目,按不高于實際交易金額的3%給予等額補助。當年租賃政府性資產用于生產經營用房的企業,給予最長不超過3年的租金全額補貼。租賃非政府性資產用于生產經營用房的企業,按照不超過其實際繳納租金標準的80%,給予最長不超過3年的租金補貼,最高不超過200萬元。市外企業遷入基地的項目,根據項目實際發生搬遷、裝修、設備安裝調試等費用給予50%補助,最高不超過200萬元。最高不超過6000萬元。
第十條 支持關鍵創新產品。對通過省級以上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認定的基地企業,按照成套技術裝備、單臺設備、關鍵部件三種類別,給予省獎勵資金1:1配套資金支持。對基地重點企業通過自主研發、項目引進等方式,取得省級以上級各類認證的核心產品給予最高不超過600萬元獎勵支持,并可根據取證進度分階段兌付。
第十一條 鼓勵各縣(市)區、開發區制定基地發展政策。對核心區載體單位制定的專項支持政策或非核心區載體單位可比照核心區載體單位的專項支持政策制定同類政策,需要市級給予配套支持的,報經市發改委、市財政局審核同意,市財政給予40%配套補助,不重復享受政策。
第十二條 相關項目在享受省、市各項支持中,按就高不就低原則執行,不重復享受。鼓勵企業爭取上級政策資金,對省、市政策內容相同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則補齊,并按省級獎補資金的20%加計獎勵。下放市級政策審核兌付決策權限。根據管理權限和屬地原則,各縣(市)區、開發區在本政策規定范圍內,對稅收級次歸屬縣(市)區、開發區的企業,由縣(市)區、開發區負責受理、合法性審查、決策、兌付獎補資金,并對審核兌付結果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各縣(市)區、開發區在支持政策上可能出現的超出規定標準的增量部分,以及自行決定放寬認定條件造成的政策支持增量,由各縣(市)區、開發區自行承擔。
市財政局根據各縣(市)區、開發區政策兌付資金需求申請、資金撥付情況、專家評估意見、決策文件等,及時預撥資金,次年會同市發改委對各縣(市)區、開發區政策兌付資金市級承擔情況組織清算。對機器人及智能裝備、新能源汽車、現代農業機械、通用航空等省級戰略性新興產業集聚發展基地的核心區載體單位,市財政加強資金調度支持力度,優先使用省級獎勵資金。同時進一步強化核心區載體單位在基地建設考核評估的主體責任,對照年度考核評估指標推進各項工作。實施中的具體問題由市發改委(戰新辦)、市財政局共同解釋,自2020年度起施行。
以上就是蕪湖市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專項資金扶持政府內容。